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金华金东法律咨询
2025-06-01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作出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
在经期,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必要的休息,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经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生育时,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规定旨在切实保障江苏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请你明确一下问题哦,比如关于《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具体某一条款的适用、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关问题、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任等等,这样我才能根据规定准确回答你的法律问题。
一般来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含了多方面保障女职工权益的内容。例如:
1.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如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
2. 对女职工产假待遇有明确规定,正常产假天数以及符合条件的延长产假天数等,确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3. 用人单位要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和设施,保障其生理健康。
4. 对于怀孕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 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请明确一下问题哦,比如关于《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产假待遇、经期孕期哺乳期保护等具体哪方面的疑问,以便我能准确依据该规定为你解答。
一般来说,该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它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明确界定。
在产假方面,正常生育的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也有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以保障其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全面保障江苏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
此规定明确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不同生理时期应享有的各项劳动保护待遇。比如,在经期,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的,还应给予相应的休息;孕期女职工则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期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能安心休养恢复身体;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
该规定从多个方面细致且全面地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了规范,为江苏省广大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提供了坚实的权益保障,确保她们能在安全、健康、公平的劳动环境中工作。
在经期,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必要的休息,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经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生育时,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规定旨在切实保障江苏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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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女职工产假待遇有明确规定,正常产假天数以及符合条件的延长产假天数等,确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3. 用人单位要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和设施,保障其生理健康。
4. 对于怀孕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 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请明确一下问题哦,比如关于《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产假待遇、经期孕期哺乳期保护等具体哪方面的疑问,以便我能准确依据该规定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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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假方面,正常生育的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也有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以保障其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全面保障江苏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
此规定明确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不同生理时期应享有的各项劳动保护待遇。比如,在经期,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的,还应给予相应的休息;孕期女职工则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期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能安心休养恢复身体;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
该规定从多个方面细致且全面地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了规范,为江苏省广大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提供了坚实的权益保障,确保她们能在安全、健康、公平的劳动环境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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